法律人又爱又恨的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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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发橙子;作者:红发橙子
前些天,看到一位律师发了一条关于EMS微博:
提到EMS,相信大家都不陌生。EMS(即“Express Mail Service”)是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在中国境内是由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
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官、律师、当事人之间往往都需要邮寄各类材料,例如起诉状、判决书、申请书、代理意见、证据复印件等等等等。当前很多民营公司都开通了快递服务,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邮寄文件时未必会首选EMS,这三类群体使用EMS的频率,法官最多,其次是律师,当事人使用的最少,例如我,办案这几年就很少会收到当事人使用EMS邮寄过来的材料。
为什么发微博的这位律师会这么执着的要求向法官或者书记员邮寄材料时首选EMS 呢?因为他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在法院工作过。和其他民营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相比,EMS有一项优势是无可比拟的,那就是根据《邮政法》第十条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因此各级法院传达室都有专人接受EMS邮件,逐一登记并要求收件人签字确认签收。这就避免了法官或者书记员漏收、拒收或者拖延接受相关材料的法律风险,毕竟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时候,这种风险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说几乎是无法承受的。
因此,尽管和其他民营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相比,EMS因为自带国企基因,有时存在定价不灵活、服务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仍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不仅部分律师向法院邮寄材料会首选EMS,司法辅助人员向律师和当事人邮寄材料更是如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向诉讼参与人邮寄材料时,EMS几乎是唯一选项。
我记得我在2014年下庭时,当时的书记员还在用挂号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邮寄判决书,但没多久就全部改用EMS方式邮寄了。
应当说,EMS确实给法官办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特别是节约了大量的送达时间。现在新收一件案件,基本都是先和被告电话联系,如果可以的话让被告来法院领副本,如果和被告电话联系不上,就选择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或者查询到的被告的户籍地向被告邮寄副本,如果邮寄送达也失败了,法官会选择直接送达,也就是“掏人”。
EMS也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毕竟很多当事人也非常忙,来法院参加诉讼都要请假,足不出户就能收到法律文书既省时又省力,还不用花钱。
但是大家对于EMS也不全是欢迎,不足之处也有很多,我就曾在《人民法院报》上看见同行撰文吐槽有的法院专递送达不及时,送达次数不符合要求,回执联未按规定填写等等,影响了法院的送达和结案。
法院专递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费用较高,目前已经涨到四、五十元一件,这个价格看着似乎不是很高,但是考虑到法院日常工作中会大量使用法院专递,一年下来费用也是非常可观的。现在因为疫情影响,很多地方财政收入偏紧,各级公权力部门都在贯彻要过紧日子的方针,想方设法压缩办公经费,法院也不可能不受到影响。所以对于法院专递的使用,真的有点难以承受了。甚至我曾开玩笑地说,能不能和邮政部门协商一下,开通一个到付的法院专递,如果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话,就是用这种邮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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